脑动脉瘤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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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2/31 1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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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患者王某美(女,85岁)年6月29日因“反复胸闷5年余,再发加重伴咳嗽、咳痰、下肢浮肿1月余”入被告x市x医院治疗。初步诊断:1、冠心病,心绞痛;2、COPD、肺感染?入院后经相关治疗患者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年7月1日患者腹痛未缓解。

年7月2日0:00被告护理记录单记载:遥测心电监护呈一直线,立即查看病人,患者意识丧失、呼之不应,查体:血压测不到,大动脉搏动消失,自主呼吸停止。随后患者王某美在被告处经抢救无效死亡。出院诊断:1.呼吸循环衰竭;2、双肺肺炎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期;3、低氧血症;4、糖耐量异常;5、冠心病可能;6、陈旧性脑梗死。

二、医方观点

1、年6月29日,患者王某美至被告处时反复胸闷五年余,再发加重伴咳嗽,咯痰,下肢浮肿1月余,被告以冠心病、心绞痛将其收住院治疗,入院后被告为其行心电图、头颅CT,胸部CT等检查,心电图提示患者心肌缺血,反复感胸闷不适,被告给予其改善心肌供血等对症治疗,胸部CT提示其肺部感染较重。

被告心内科立即请呼吸科会诊,会诊后真实医嘱换用头孢等加强抗感染治疗,密切监测其生命体征及感染情况,7月20日凌晨,患者出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检查不到血压等情况,被告立即给予心脏按压、面罩给氧、静脉推注肾上腺素等抢救患者,但患者家属拒绝继续抢救患者要求出院,后患者于当日16时出院,整个过程中被告的诊疗行为是符合规范的。

2、患者死后没有进行尸检,没有查明死因,原告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患者本身的冠状病变严重,其死亡不能排除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他在年时曾诊断出患有冠心病。因病情严重,医院医院建议其进行心脏搭桥,但患者予以拒绝,并在五年的时间内没有正规的服用冠心病二级预防药物。

其至在被告处就诊时已85岁的高龄,出现胸闷、气促、喘息等症状已经近一个月,其自身的冠状病变已经十分严重。虽然入院的时候检查排除了急性心肌梗死,但结合患者的年龄以及冠状病变的严重性,其随时面临着心源性猝死的可能。

患者入院后被告进行了检查,诊断患有双肺炎等呼吸疾病,第一时间就给予了其抗感染治疗等处理,呼吸性疾病本身不会导致猝死。结合患者系于家属陪伴下睡眠中死亡的现象,不能排除因严重冠状病变发生导致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患者未尸检,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方承担。

3、被告对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鉴定意见书载明的诊疗过错缺乏事实依据,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住院过程中在吸氧状态下持续监测的指脉氧均低于95%,处于缺氧状态,被告未对其行动脉血气分析存在过错,但是在医学实践中指脉氧不低于90%即视为达标,氧气含量足够,不属于缺氧状态。

血动脉血气分析对缺氧及缺氧症状,是一种检测性的手段,患者在住院过程中,被告一直对其指脉氧指标进行检测,其指脉氧指标维持在91%到96%,均高于90%的标准,没有进行动脉血气分析的必要。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鉴定意见

考虑到被鉴定人王某美年龄大、基础病重,病情重,入院时未诉胸痛,心电图均无明显心肌缺血和心梗表现,心肌酶学检查正常,有房颤,治疗上持续监测指脉氧,给予持续吸氧,使用硫酸氢氯吡格雷抗血小板聚集抗凝治疗、抗栓、扩冠、冠心病二级预防、加强抗感染、调脂、改善心脑循环、调节心肌代谢及对症等治疗,且未行尸体解剖,其确切死亡原因不明确;

同时,入院后年6月30日呼吸科会诊意见有“监测SP02,动脉血气分析,必要时机械通气”,医方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进一步给予动脉血气分析检查,建议医方过错为轻微因素,过错参与度为20%。

四、法院判决

本院确认被告承担的比例以20%为宜,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因王某美的死亡造成的损失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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